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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人的综合性成长不受违法活动妨碍的权利。应将作为本罪保护对象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为16周岁以下。“组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成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共犯。只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达到了相应犯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就既构成本罪,又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既可能是想象竞合从一重,也可能实行数罪并罚。
/条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疑难问题
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本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必然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可以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人的综合性成长不受违法活动妨碍的权利。
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指18周岁以下吗?
在理论上普遍认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属于本罪中的未成年人,同时认为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就奇怪了:16周岁的人可以组织17周岁的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像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成立本罪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情况下,很难想象16周岁的人能够通过做“思想工作”,组织17周岁的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虽然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年龄是18周岁以下,但那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如《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特意强调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即便得到不满18周岁的人的同意,也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本罪是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犯罪,一般来说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能够认识到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性质与意义,也正因为此,《刑法》才将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6周岁以上。因此,应将作为本罪保护对象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为16周岁以下。“组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所谓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成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共犯。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财产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组织行为包括三种情形:(1)组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诈骗,且实行者获取的财物数额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标准的,或者组织接近14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劫的,被组织者已经具有规范意识,并不能被视作他人可以完全利用的工具,只是因为无责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组织者作为“正犯背后的正犯”与未成年人构成共同正犯,成立本罪和相应的共同犯罪的竞合。(2)组织年龄很小,没有自我判断能力和规范意识的未成年人实施在客观上达到定罪标准的危害行为的,组织者成立本罪和相应犯罪的间接正犯的竞合。(3)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明显未达到犯罪程度,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的,应当成立本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当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活动,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巨大时,组织者的行为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不排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活动的行为,既触犯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罪,也触犯本罪,并且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应该说,只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达到了相应犯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就既成立本罪,又成立盗窃、诈骗等犯罪,既可能想象竞合从一重,也可能数罪并罚。
原文载《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陈洪兵著,法律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P379-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