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未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备案、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裁判观点:特许人未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新概念五乐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3338号]:被上诉人认为,因上诉人没有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备案,同时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要求合同主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未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对于民办教育机构资质的规定,上诉人以专门培训机构的形式对外开展民办学前教育业务,应当获得相应民办教育的审批手续及相应资质,上诉人未取得相应的民办教育培训资质,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