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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出借银行卡挣外快 这样的“兼职”干不得

日期:2022-11-27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校生出借银行卡挣外快 这样的“兼职”干不得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钱睿,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包吃包住包路费,还能赚钱,只需借银行卡一用。”此等“躺赚”的“好事”往往总能让人心动,殊不知,这背后往往是犯罪的开始。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庭审结了一起在校生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案件,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唐某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1月,大专在校生刘某在得知提供银行卡洗“黑钱”有好处拿后,联系其同学张某帮忙找卡主,并承诺给其分红。正在实习的张某联系其同事唐某,唐某同意供卡。之后,唐某还奔赴广西提供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支付密码等给对方,并在旁刷脸协助对方转账。

经查,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日,唐某供卡4张,转移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92.9万余元。事后,刘某、张某、唐某分别获得好处费2600元、1200元和3000元。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切莫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使得犯罪分子对下游取款的银行卡及实名绑定的手机卡的需求大大增加。不少人受利益驱使,向犯罪分子提供“两卡”,认为自己仅是提供,并没有参与诈骗,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提供”恰恰绕过了实名制的监管要求,成功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致使诈骗资金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也导致电信网络诈骗钱款难以追回。

法官提醒,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售、出借给他人,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自己也将沦为罪犯,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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