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举办的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质,合作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双方合作的是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今,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启慧之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牛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1民初25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本案双方合作的是幼儿园,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是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今,一直未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