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第三人名义申请办学许可证,合作办学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通过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办学许可证,从而以案外人名义设立并合作经营幼儿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叶某某与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770号]:通过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合作经营,实质上是原、被告在明知自己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约定通过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办学许可证,从而以案外人名义设立并合作经营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