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权利来源是什么?
《民促法》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由此可知,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来源是学校章程。如:章程如无相关规定,举办者就不能行使《送审稿》第十条赋予举办者获取薪酬的权利。
根据《民促法》第十五条及《送审稿》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学校章程的首次制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首次推选都由举办者负责。此外,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方式、办学宗旨、监督管理模式等事项也需由章程事先作出规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章程的在一个学校的“宪法”地位不言而喻。“如何通过制定、修改、架构章程掌握先机及主动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对每一位举办者(无论举办者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