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在我国可以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纳入民办教育范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经过审批,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
民办培训机构是否应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
关于涉及多个分支机构的培训机构,《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中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可见,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手续上需取得办学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