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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董事会职权如此强大,那么举办者(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一是根据章程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
设计好学校章程是保障举办者参与办学与管理的关键。举办者参与办学管理必须按章程规定进行,不得干预董事会与校长的法定职权,否则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育教学管理混乱”,将面临行政处罚。我认为,目前举办者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最好的方式有两个,
(1)选好董事,正确发挥董事会作用;(2)进行财务监督。监督不等于替代,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财务、资产管理混乱”被主管部门处罚,也绝对不允许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二是取得办学收益(仅限营利性学校)。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终止办学分配学校剩余财产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遍法的立法原则,《公司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之处,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