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董事会与公司的董事会相比,有一定的类似性,但二者有本质区别。《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实际上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民办学校董事会法律地位高于公司董事会,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由董(理)事会说了算。
1.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形式,法律规定比较灵活,可以是理事会、董事会,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由此可见,董事会是法定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虽然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也只是称呼上的不同而已。
2.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核心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拥有聘任和解聘校长、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度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等权利,类似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实为学校的核心领导机构。
3.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设股东会,故董事会实际上行使了股东会的权利。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甚至还拥有超过举办者(股东)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的变更,须董事会同意,可见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实际上还超越了公司的股东会。
4.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具有特殊性。一是身份特定。只能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有党组织的,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党组织代表必须进董事会。二是资历特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三是人数特定。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