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实体类型划分
按照实体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法规规定的分类,这三类的区别在于民事关系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1.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个人出资并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也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领域划分
从领域分布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较为集中和活跃的主要领域是如下几个方面: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教育部门批准其行业许可证。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行医资格。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执业资格。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政府科委批准其资格。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体委(体育总会)批准其资格。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其执业资格。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其执业资格。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如各类法律服务所(中心)等,律师事务所除外(与《律师法》有冲突)。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司法部门批准其资格。
10.其他民办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