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表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以下区分:
在办学收益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也就是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表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收入的使用方向,可以分配,也可以用于自身发展和向外投资。
在税收政策上
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办公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在土地政策上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在扶持政策上
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
在收费标准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在财产清偿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分类登记上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以下区分:在登记部门上,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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