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润溪乡中心校与张某太、向某碧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15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润溪乡中心校未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未能尽到对张某敏的管理、保护职责,故对于张某敏自行放学回家溺水死亡这一后果具有过错。作为张某敏的监护人,二原告既未到校接送,亦未委托他人接送,未尽到对张某敏的监护义务,故对张某敏的死亡亦具有相应过错;正是由于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润溪乡中心校未尽到对张某敏的管理、保护职责,二原告不尽监护义务未接送,恰逢暴雨,最终导致了张某敏溺水死亡这一后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张某敏的死亡,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