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生、黄某菊等与九江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庐山人民法院(2017)赣0491民初14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院认为,张某患有心脏病,植入心脏起搏器,原告黄美菊在被告工作人员接张某返校时告知了张某的身体状况,被告九江理工学校的教师也知道张某的身体状况,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在事发当天下午体育课时安排张某参加体育课,与其他同学一起参加足球踢球训练,下课时张某与同学仍在踢球时,未组织学生解散下课,导致张某下课后继续在球场踢球、打球,进而心脏病发作,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