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1与巫溪县白马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巫溪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8民初1481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安排男生进行跳远,但未对跳远时的注意事项、动作要求进行指导,无证据证明老师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本院认为,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被告开展体育课,是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教育大纲的要求,每个学生的身体素质各有不同,对体育课开展的各项运动的适应能力也有所不同,原告在跳远时受伤与其自身的身体素质、相关能力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次要的责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