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流市振华职业学校与周某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121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但振华学校在本案中明显违反该规定,在未对周某秀进行培训学习的前提下安排其到广东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高强度工作,从而导致周某秀精神压力过大最终患上精神分裂症,故振华学校在本案中对周某秀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振华学校依法应对周某秀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