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典型案例

王某某与青岛市黄岛区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日期:2023-09-19 来源:| 作者:|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某与青岛市黄岛区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字第105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职责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幼儿园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