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某与青岛市黄岛区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字第105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职责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幼儿园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