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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即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日期:2023-09-23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即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东方市教育局四更中心学校与陈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民终52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所负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教育关系,如果将学生放学后在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定位为学校的监护责任,对学生加以特别保护,对学校是不公平的,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利益。本院认为,即使文某明提前几分钟放学离开学校,其离校后回到家中已是正常放学时间,其回到家中后再去游泳,学校对学生回家之后在校外自行组织的活动无法防范,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因此而认定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认定四更学校为侵权人,适用法律不当。文某明及其家庭的遭遇虽令人同情,但该后果并非四更学校所造成,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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