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黄甲与上海市三灶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少民初字第39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须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教育管理瑕疵及该瑕疵与原告损伤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原告虽主张被告未尽安全教育及保护职责,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部分学生陈述的教学流程、教师状态等内容存在出入。事实上,篮球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而原告被篮球砸到亦事发突然,要求任何一方合理预见并有效避免此一突发状况显属苛刻。鉴于原告被砸伤系在被告管理的活动场地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故结合原告受伤情节、损伤后果及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分担本次事故损失的6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