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程某与罗田县思源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61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思源学校提供的教室学习,由于教室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发生程某受伤的事故,思源学校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程某年满13周岁,正处于活泼好动时期,其好攀越是天性使然,从其自身不能认定为有过错。其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思源学校教室门存在不安全因素,程某的行为不具有过错的实质性要件,不能认定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思源学校责任的基础,思源学校提出应减轻校方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