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分为两类:一类是先申请筹设,经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再申请正式设立;另一类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无论是两类中的哪一类,只要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都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等教育法第29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审批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审批涉及申请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防止久拖不决、权力寻租等弊端,根据审批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审批期限。根据本条规定,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期限分两种情况。对于正式设立一般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律对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规定更长的审批期限,主要是考虑到与一般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相比,高等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涉及面更广,工作量更大,要求更高,社会关注度更高。如高等教育法要求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六个月审批期限也是最长期限,审批机关的审批不能超过最长期限。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3条对审批机关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以督促审批机关积极作为。
关于民办高等学校的范围,可以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确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据此,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都属于民办高等学校。对这些民办高等学校的正式设立申请,审批机关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审批决定的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来说,根据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书面形式应当使用正规的文书和格式,注明日期,加盖印章。
三、审批决定的送达
审批机关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送达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审批决定送交申请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审批机关,客体是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书,对象是申请人。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送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审批机关将审批决定直接送达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二是留置送达;三是委托送达;四是邮寄送达;五是转交送达;六是公告送达。审批决定一般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考虑采取其他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