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供材料的规定。
本法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既可以经筹设后正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筹设并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由举办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情况自主选择。如果举办者认为办学基础较好,具备了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办报告,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是,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的地址和资格证明文件;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住址等材料。三是,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产、资金来源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集资、捐资的财产,人民政府资助的经费、转让的国有资产、提供的土地等。四是,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是,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六是,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七是,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