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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与申请筹设相比,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要求更高。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筹设批准书是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的申请,颁发的允许申请人开展民办学校筹设活动的书面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筹设情况报告是指举办者筹设民办学校的进展情况,包括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教学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情况,各项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配备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筹设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筹设开展情况,表明筹设工作已达到或者已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要求。

3.学校的组织,包括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学校章程是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定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自律性文件。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形式和特色可以有差别,不同学校的章程,其内容也可不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其章程也有不同要求。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有下列内容:一是,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类型和设置的学科类别等内容。关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问题,应确切表示所在行政区域,冠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学校所在地、市名称。校址应当清楚、准确,说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二是,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三是,办学规模。办学规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来确定,并由国家核定。四是,学科门类的设置。学科门类应当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明确。五是,内部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与民办的高等学校在内部管理体制上有较大差别。前者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后者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另外,还包括教育形式、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等内容。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4.资产证明。学校的资产应当是学校实际拥有的资产,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件予以证明。这与筹设阶段只要求提供资产来源的证明文件不同。

5.校长、教师、财会等的资格证明。我国对校长的任职条件有要求,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教师和财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如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等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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