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奔跑时与他人相撞受伤,家长起诉所有涉事方
基本案情
某乡镇小学晚自习放学后,原告张某甲放学准备回家从教室出来时,跑着到学校大门,此时被告张某乙突然冲出来,将原告张某甲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卫生院检查,发现原告张某甲右胫骨骨骺骨折,遂即转入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入武汉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为此花费2万多元医疗费。
原告张某甲及被告张某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被告中心小学校园内受伤;从监控视频中亦可以看出,有一些学生在晚自习结束后奔跑出校门,校园内未有其他值班人员对奔跑的学生进行制止和管理,被告中心小学对此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被告中心校作为被告中心小学的管理机构,且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对原告张某甲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张某甲在结束晚自习后为争先出校门而奔跑,虽系被撞摔倒,但其奔跑的行为加大了摔倒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摔伤的程度,且系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前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中心校应对原告张某甲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乙的监护人张某、黄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张某甲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到人身损害时,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审理法院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准确区分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既坚持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推动教育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学生及家长对损害发生及扩大也有过错时,适当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合理平衡学生和校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双方共同维护校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