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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不正规 加班事实难证明

日期:2019-05-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考勤管理不正规 加班事实难证明——北京高院公布教师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之二

基本案情

翟女士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每天下课后还要为第二天备课,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学校却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与学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该教育集团辩称学校每天早晨8时上班,下午16时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等工作。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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