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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伤害学生的过错情形

日期:2023-04-2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伤害学生的过错情形

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对学生造成伤害,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2.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3.老师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学生,没有平等对待学生,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

4.老师通过选举差生、选举小偷等侮辱、歧视方式侵害学生的名誉权。

5.老师通过私自看学生日记、私拆学生信件、搜查学生书包等个人物品、宣扬学生隐私等手段侵害学生隐私权。

6.老师怂恿或默许部分学生欺负、孤立甚至殴打其他学生。

7.老师安排学生从事与其年龄不相适宜的活动,如站在高楼上擦玻璃、搬过重物品、带热水、硫酸等危险品,或组织学生参与生产性或者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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