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与教师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是否适用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教师单方解除合同时,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并适用《合同法》对其违约责任判决?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事裁判疑难问题》
解答:民办学校与老师发生聘用合同纠纷当然应当适用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并不能因为有最终的法院救济的程序而撇开法律的规定直接进入诉讼。同时,应当明确老师与学校的聘用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是规范民事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法律规范,而老师与学校之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范畴,属于涉及一定人身关系的劳动合同,要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合同关系,所以,不能直接由人民法院对双方的纠纷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