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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工作具有特殊性,除了正常教学时间为学生上课外,还需要在课外完成备课、学生辅导、作业批改、教研活动、学生家访等工作,不可避免存在大量的加班现象。不少学校和教师在教师加班问题上存在一些认知盲点和错误做法,双方为此引发争议甚至对薄公堂的不在少数。
因此,本文尝试对教师加班背后涉及的有关劳动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解读,以供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朋友们参阅。
一、教师加班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办学校:公办学校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该类学校的很多教师都具有事业编制。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下,其人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调整。但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绝大多数公办学校的教师聘任制改革基本完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由此可推断,公办学校实行聘任制的在编教师的加班行为原则上是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除在编教师外,公办学校还存在编外的合同制教师,这些编外教师属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加班行为则完全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适用该法。因此,受聘于民办学校的教师与民办学校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教师的加班行为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亦没有任何疑义。
二、教师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现行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在标准工时制模式下,教师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教师为了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加班已成为常态。因此,依法合理计算教师的加班工资对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保护教师合法劳动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教师的加班工资应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1.工作日加点:按不低于工资的150%计算;2.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计算;3.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算。接下来我们以下面案例中的小甲老师为例,演绎一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案例:小甲老师,就职于某公办中学,为语文老师,同时担任初2020级1班的班主任,教学和管理任务繁重。2019年12月全月每周工作6天(学校未安排补休),每天7点上班,17点下班(午休2小时)。因为要批改作业和督促学生晚自习,实际每天还要从18点忙碌到21点。小甲老师的每月工资共计6000元。
根据案例给出的条件,可以推算出小甲12月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日加点3小时、休息日加班5天(均系周六且无晚自习)。据此,计算小甲当月“工作日加点工资”为:21天×35元时薪×3小时×1.5倍加点系数=3307.5元;当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85元日薪×5天×2倍加班系数=2850元。小甲本月加班工资共计6157.5元。
三、利益平衡下的工时制度调整
毋庸讳言,学校和教师之间在加班费发放问题上存在天然的认知冲突。于教师而言,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就应当依法获得报酬;但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教师的加班是为了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如果支付加班工资成为一种常态,既不合理也将增加学校的运营成本。
如何化解类似的矛盾和纠纷,我们认为选择合理的工时制度是平衡双方利益的关键。
众所周知,教师的教学工作具有开学和寒暑假期间分布不均匀的特性,因此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为标志的标准工时制并不适合学校,而相对灵活的综合工时制更能匹配学校的实际需求。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长和平均周工作时长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弹性工时制度。因此广大学校应结合学校自身教学活动的时间分布特性,选择正确的工时计算周期,从而与学校工作节奏相匹配。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学校采用综合工时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履行两项法定程序:一是依法征求教师们的意见以确定相应方案,二是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即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变更劳动合同:学校实施综合工时制获批后,应当与教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对原有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以书面方式确定新的工时制度。
3.根据需要适用:综合工时制并非一定适用于所有教职员工,而是可以由学校根据各教学岗位的实际情况分类分批予以适用。
4.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学校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后仍然超出法定工作时长的部分,应当依法计算并支付教师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