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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能否减发教职工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日期:2024-08-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任鹏飞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简介

吕某系某民办学校(后文简称为某学校)员工。2004年9月24日,吕某与某学校签订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的《合同书》,约定吕某担任职工岗位文印员职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曾多次续签,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吕某基本工资1,800元,某学校亦按此标准支付吕某2005年暑假,即2005年7、8月工资,却按此标准的30%支付吕某2006年暑假,即2006年7、8月份工资。吕某于2009年9月份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9月17日,吕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四项请求。其中一项就是请求学校支付其在校工作期间,2006年7月份和8月份工资差额。

校方在答辩中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某学校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学校据此发放2006年7、8月份暑期工资,具有合法性。同时,某学校还举证《关于2006年教职工暑期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下文简称为《工资发放规定》)作为其工资发放的依据。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吕某2006年7、8月份未依照标准工时制正常出勤,系受某学校暑期放假的工作安排特点所决定,某学校在未举证证明吕某系因个人原因不正常出勤以及其《工资发放规定》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仅仅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为由,主张某学校无须支付吕某2006年7、8月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上海一中院做出判决:某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吕某2006年7月份工资差额1,140元、2006年8月份工资差额1,140元。

律师评析

对于吕某提出的关于学校劳动者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正常获取劳动报酬这一诉讼请求,最核心的两个问题是:

1、某学校提出的《工资发放规定》,在庭审中能否将这一文件用于证明某学校减发吕某寒暑假工资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2、若该《工资发放规定》不能成为证明其减发工资的合法依据,那么某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减发工资是否具有其他依据。

如若这两个问题得出的结果都是否定的,那对于学校减发员工寒暑假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有了答案。

首先,对于学校提出的,将《工资发放规定》作为其减发吕某暑假工资依据,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显然,将《工资发放规定》作为某校减发暑假工资的依据,前提是该依据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协商确定。而学校作为这一主张的提出者,必须要证明该《规定》的制定过程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要民主程序。但某校并不能证明这一点。因此,该《规定》不能够就劳动报酬这一事项做出规定,而要求全体职工予以遵照从执行。

其次,在该《规定》不能成为某学校暑假减发员工工资行为的正当性依据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其行为提供正当化依据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这一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将寒暑假纳入其中。但是,当我们再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就可以揣摩出立法者的意图。诚然,明确的“寒暑假”字眼确实并未出现在上述法规文件中。但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实际上是将年休假期间的休假视同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时间工作给付工资。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性,寒暑假成为在校职工和学生的休假,这一认识也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同时,每当学生放寒暑假,学校的大部分工作也将处于停歇状态。如果因为学校无工作可派,而选择减发教职员工的报酬,不仅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教育行业的发展规律。因此,某校减发吕某寒暑假工资也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依据。

综上,我们认为,学校如果要减发在校职工工资,在无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其减发的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该依据的制定过程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通过才能生效,以此成为其减发在校职工寒暑假工资的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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