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共需五个步骤:
第一,协议变更的,举办者应与拟任举办者签订变更协议;提名变更的,继承人、监护人或其他有权提名继任举办者的主体应出具提名函、被提名的举办者应出具承诺函。
第二,进行财务清算,举办者未缴足开办资金的,应在清算前补足;对学校有欠款的,应在清算前清偿;学校存在以资产或信用为其提供担保的,应在清算前解除。
第三,经决策机构审议,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审议财务清算报告。
第四,须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决策机构应提交变更举办者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
最后,办理变更登记。由审批机关批复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学校持批复到登记机关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