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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系法律赋予的权利

日期:2024-12-14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民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举办者变更的法定程序,即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增加举办者变更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由“法律”设定,法规和规章仅可在上位法未做规定时,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其做出的细则性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附加条件。

第三,行政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及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予以受理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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