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公司法》,而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公司形式,其举办者也是公司股东,但因学校所具有特殊性,举办者权利不能完全参照《公司法》,而是要优先适用《民促法》及《实施条例》。
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存在五个异同点。不同点表现为:第一,股东表决权不同;第二,回购请求权不同;第三,股权转让权不同;第四,决议撤销权不同;第五,申请解散权不同。相同点表现为:第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相同;第二,运营情况知情权相同;第三,公司代表诉讼权相同;第四,股权认购优先权相同;第五,剩余财产分配权相同。
总之,不能因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公司形式,就认为举办者权利与普通公司股东完全相同,也不能因《民促法》没有规定举办者的知情权、起诉权等一些具体权利,就认为举办者不能依据《公司法》行使相应权利,我们需要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