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石泉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审判中行刑衔接交叉案件的审理变得日益重要。下文将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和特殊规定,重点对未成年人行刑衔接案件的审理路径进行分析。
一、程序保障实质化——双向衔接中的“前科”封存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发现可能存在犯罪的,应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此为正向衔接。行政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介入前先行作出的人身罚、财产罚部分需要被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包容(吸收、补罚、折抵或并罚)。对于行政处罚大量存在而刑罚中少有或没有的行为罚、资格罚、申诫罚,也可行政先行。
不法行为在移送刑事司法程序后,除被定罪处罚的以外,还有因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构成犯罪等多种情形,但这并不等于否定这些行为的不法性。为避免在移送刑事司法程序后因上述情形可能导致的惩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八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形成了行刑衔接程序中的反向移送机制。
行刑衔接是一种闭环的双向移送衔接机制。在正向移送中,移送之前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移送后这些行政处罚往往会被刑事处罚所包容;在反向移送中,行政程序也需要对刑事程序作出相应反馈,即在反向移送后要再次履行行政程序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但行刑衔接双向移送机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可能出现一个重大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上的前科封存制度并没有相应行政法上前科消除机制予以衔接。假设公安机关在年满16周岁的王某与他人斗殴一案中,将王某移送刑事司法程序前,因不能及时作出伤情鉴定,故先对王某以结伙殴打他人作出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此后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此时,王某有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处罚,其该依法予以前科封存;同时,王某还有结伙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因目前行政法层面尚无前科消除的规定,故在其档案记录中仍会有记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此种处罚对其消极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刑法或行政法意义上未成年人“前科”可能使其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因此,在行刑衔接正向移送制度中,刑事处罚作出后,理应由行政机关对在先的行政处罚主动撤销,确保未成年人不因同一不法行为而被双重评价。而在行刑衔接反向移送制度中,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处罚判决作出后同样适用前科封存,其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亦应封存。
二、实体审理规范化——行刑交叉中的处理逻辑
(一)行刑案件指向同一案件事实情况下的处理
在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存在数人实施同一行为却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分别规制的情形,首先要求在两个程序中针对同一事实作出相同判断,就同一认定事实分别准确适用刑事、行政法律,通常要求行政案件应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交叉审理中,针对同一事实采取先刑后行也是普遍情形,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行刑分处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行政程序认定事实不一致,且刑事法官并未发现公诉机关错误,则可采取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互不影响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行刑案件指向不同案件事实情况下的处理
实践中,还有较多具有牵连性但属于不同案件事实的行刑交叉案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是涉财产类或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且某个案件事实将决定另一案件的程序或实体关系。因此,研究行政和刑事两个案件的审理顺序尤为重要。例如,关于刑事判决向行政判决让渡的情形:未成年人甲名下有一处房屋,其父乙为购买丙出售的文物而以监护人的名义将该房屋更名过户给丙,丙又将房屋正常过户给不知情的丁,此后发现丙系诈骗乙。法院在审理此诈骗案时,甲提起行政诉讼,分别请求撤销前述两个转移登记行政行为。一方面,因为刑事判决需要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加以保护,依照“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直接表述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受害人甲,这是刑事审判较为普遍的做法。另一方面,两个事实是牵连关系,两次转移登记分别是根据不同的买卖关系和依申请而发生的行政行为,各自独立,而且依照规定,在丁系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甲请求撤销丁房屋登记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保护。从该角度而言,行政诉讼中可以对此诉讼请求径行判决,无须以刑事判决为前提。而此情况下,若刑事判决在先,可能会产生生效判决确认不动产物权后,行政判决与之矛盾的后果。因此,刑事判决不宜在主文中对财产的归属作出评价。
三、职能延伸制度化——未成年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一)构建“三审一执合一”审执模式
为有效打通分工壁垒、统一管理协调,更好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益最大化,朝阳法院率先探索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三审一执合一”审执模式,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设立未成年审判及执行团队,打造符合时代需要的业务精、作风正、能力强、有爱心、负责任的未成年审判队伍,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和维权工作,实现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二)推行“三查明”,开展教育、挽救和感化
将庭审工作横向延伸,把教育、感化和挽救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率先推行“三查明”。通过庭前与家长、老师谈话及社会走访调查,查明有关事实,透彻解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历程。一是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二是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三是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从中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脉搏,摸清其犯罪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和挽救。
(三)设立“四室一庭”,突出人文关怀
设立“亲情感化室”,安排被告人与家长、老师、朋友进行交流,让被告人感受到亲情的可贵和社会的关爱,促使其认罪改过;设立“心理调剂室”,为那些内心有阴影、有压力、心理不健全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专业心理治疗;设立“民事调解室”,让双方当事人在一个相对安静平和的氛围中进行和解,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使被害方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设立“图书式羁押室”,摆放着各种励志书刊,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候庭时接受法制教育和人生观的洗礼;建成“数字化圆桌审判法庭”,集科学化、人性化、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远程庭审观摩、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点播及同步显示功能,实行圆桌式审理,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情绪,拉近心理距离,最大限度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就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案件审理而言,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全面更新司法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好行刑衔接交叉案件的审理工作,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