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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语文老师入群 轻松骗取家长钱财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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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语文老师入群 轻松骗取家长钱财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网络发达的今天,收取班级费用再也不用学生回家拿钱,而是通过网络即可轻松完成。但网络便利了大家的同时,也让骗子发现了“商机”。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姜某、曹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1月,某小学的一个班级群内,“班主任”突然发布了要求全体家长交学习资料等费用人民币430元的信息,并公布了收款二维码。家长们纷纷转账后,班主任却在群内表示,此前要求转账缴费的并非他本人,而是别人冒充。再次翻看聊天记录,此前的“班主任”已收钱退群,发现被骗的家长们只好拨打“110”,寻求警方的帮助。

尽管骗子使用的是他人QQ号及收款账户,但法网恢恢,依旧还是被公安机关发现了漏洞,并将姜某、曹某二人抓获。

姜某、曹某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姜某通过曹某提供的QQ号加入无需验证进入的班级群,再变更头像及备注姓名,冒充该班级群内老师身份,发布收取费用的信息及收款二维码,骗取群内学生家长的钱财。姜某被捕后退出违法所得11610元,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曹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姜某、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被告人曹某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姜某不宜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建立班级群、工作群等特殊群组时,请务必提升安全设置,利用科技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网上涉及支付环节时一定要多加注意核实,切不可大意,以免给骗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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