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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案例专栏简介

顾问案例范围包括:1.受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集团、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民办学校筹设、学校转让及解散、学校融资及担保、校企合作办学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3.为各类教育主体提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等系列教育法律培训;4.合作办学纠纷、举办者变更纠纷、校园伤害事故等诉讼案件的代理;5.其他与教育相关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 某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收费案
    日期:2023-11-18 点击:101次

    某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收费案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121元。

  • 某培训学校学科培训未按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日期:2023-11-18 点击:42次

    某培训学校学科培训未按政府指导价收费案,违法行为:未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处罚结果:没收违规收取的金额4104元,罚款12312元,罚没合计16416元。

  • 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日期:2023-11-18 点击:43次

    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违法行为:发布违法培训广告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3-11-01 点击:97次

    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由于近年来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为了从有限的生源中招收更多的学生,各民办学校都纷纷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但因目前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缺乏严格管理,致使不少学校在其中加入了夸大、虚假或欺骗的内容,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这一违法行为除应负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外;如果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23-09-27 点击:33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典型案例。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高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受伤,由于事发当时学校未配备教职人员对活动现场学生进行引导和规范,疏于监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提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在组织未成年人活动时应注意做好事前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有教职人员在场进行有效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在日常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
    日期:2023-09-22 点击:419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规范标准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是在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于执行的行政机关中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是否可以减少?
    日期:2023-08-20 点击:268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是否可以减少?开办资金可以在原有出资的基础上追加,也可以追加新的出资者,开办资金追加后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办学校要警惕妨害清算罪
    日期:2023-07-02 点击:67次

    民办学校要警惕妨害清算罪学校终止时。《民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制度
    日期:2023-06-30 点击:460次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制度,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涉及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登记规制,其中,非营利性学校又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 培训机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日期:2023-06-26 点击:53次

    对案涉文件中的奖金情况、销售人员业绩等案涉文件,主要涉及课程顾问的姓名、特定时段的销售业绩、考核情况、生源来源、各校区的业绩统计与分析,客观的反映了原告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上述信息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特别方式取得,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区分于为公众所能直接获得的公知信息,应当认定为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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