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案例范围包括:1.受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集团、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民办学校筹设、学校转让及解散、学校融资及担保、校企合作办学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3.为各类教育主体提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等系列教育法律培训;4.合作办学纠纷、举办者变更纠纷、校园伤害事故等诉讼案件的代理;5.其他与教育相关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变革中的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法治状况的一个敏锐注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高校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和教育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背景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两个重大变化:第一个变化是高校自主管理学生事务的权力不断扩大;第二个变化是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境外企业能否投资办理初中学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学校的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义务教育,外商企业受让该校股权的协议书无效
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供材料的规定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办报告,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是,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的地址和资格证明文件;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住址等材料。
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筹设情况报告是指举办者筹设民办学校的进展情况,包括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教学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情况,各项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配备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筹设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筹设开展情况,表明筹设工作已达到或者已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要求。
关于颁发办学许可证以及说明不予批准理由的规定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正式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回应。回应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标准,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关于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程序的规定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分为两类:一类是先申请筹设,经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再申请正式设立;另一类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无论是两类中的哪一类,只要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都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职权的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重要职权,如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等。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高低、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与校长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直接相关。聘任和解聘校长,属于学校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关于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规定在我国有关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本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规定得相对比较灵活,可以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某教育培训学校涉嫌收费价格违法案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之受疫情影响,学校经营困难,有酬情处理情节,为此,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未清退培训款人民币17167.60元。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