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案例范围包括:1.受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集团、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民办学校筹设、学校转让及解散、学校融资及担保、校企合作办学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3.为各类教育主体提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等系列教育法律培训;4.合作办学纠纷、举办者变更纠纷、校园伤害事故等诉讼案件的代理;5.其他与教育相关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发放或者伙同、帮助他人从上级部门、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套取各种补偿款、专项资金等案件。从行为类型来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违规将补偿款发放给他人;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作为中间环节签署、上报虚假证明文件,使他人骗取补偿款,但自己并不参与分赃;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与他人通谋,通过虚假手段非法获得部分骗取的补偿款。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案件,不可能机械地统一认定为某一个犯罪(如贪污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事实与性质相同的案件可以认定为不同的犯罪。
面对市场的高需求,各类游学机构应运而生,其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下面,小编结合案例帮您分析“游学”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让孩子们享受一个正规、完整、有意义的暑期游学之旅。
诈骗分子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留学生的联系方式,再通过技术手段,将号码伪造成使领馆公开的电话号码,冒充使领馆工作人员联系留学生。在获取其信任后,以有重要文件需领取、被限制出入境等理由,骗取其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再通过这些信息将其账户内的钱财转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现予印发。
为了使得税务机关具有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未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的税收待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传统线下教育培训机构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传统线下课外辅导机构在经历了市场快速发展之后,面对国家各项监管政策的出台,面临线上教育的强势竞争,需要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做出更加理性地判断。同时这几年教育培训行业也迎来了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不断有教育行业上市融资和行业并购的案例发生。笔者希望在充分提示行业风险的前提下,给予走上规范发展的教育培训行业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让教育回归本源,规范发展。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民办学校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民办学校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民办学校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当民办学校出现法人财产混同情形时,涉及的金额往往超过5000元,例如:以办学积累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举办者名下时,已经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举办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民办教育办学亟待依法规范无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在申请创办时,基本条件是一样的,审批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关于民办教育,必须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从占地面积、校舍面积、教室实验室面积、宿舍面积、师资数量和质量、学生规模、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对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资质审查。凡是不符合创办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杜绝“皮包学校”“空壳学校”。
民办教育集团监管责任不清、监管手段有限、执法力量薄弱,以营利为目标的违规操作空置学校法人财产权、低估社会公共资产,跨界跨地域肆意扩张、政企校利益捆绑引发系列经营风险,集团公司化穿透管理侵蚀成员学校办学自主权,上市民办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违规关联交易或抽逃资金,股权融资可能引发野蛮人收购、非营利性学校收益外流,违规拆借挪用成员学校经费、投资非教育产业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国际资本投资民办教育集团、创办系列国际学校等可能损害国家教育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