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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专栏简介

政策文件规定

  •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4 点击:25次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

  •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日期:2023-12-04 点击:30次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为帮助用户掌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籍注册、学籍日常管理、毕业升学等关键业务功能和相关业务配置管理方法,编写本应用指南。

  •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日期:2023-12-04 点击:51次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为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4 点击:34次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使用自建系统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要尽快完成跨省转学功能的对接,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公开向社会作出说明并明确承诺的时间。

  • 关于202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日期:2023-12-03 点击:36次

    关于202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22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61329.14亿元,比上年增长5.97%。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为48472.91亿元,比上年增长5.75%。

  •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日期:2023-11-30 点击:677次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关于修订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
    日期:2023-11-18 点击:26次

    关于修订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以下简称专技类培训)服务,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BF-2023-2730)示范文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宜都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57次

    宜都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我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133次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1.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 逾期仍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招生;同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 逾期仍不改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11-18 点击:82次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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