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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日期:2023-02-21 点击:106次

    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培训内容、课程价格等主要条款,但却可能忽视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想要诉讼维权,却不知如何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机构。本文将通过四个案例,为您解读教育培训合同常见的管辖问题,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争议解决途径,走好维权“第一步”。

  • 培训机构更换地点,能要求退还剩余学费吗
    日期:2023-02-21 点击:105次

    培训合同虽未写明上课地点,但如通过签订合同地是否为实际上课地点、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多个授课场地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存在合意,仍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地存在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持续地、稳定地在上述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服务合同往往具有履行期限较长的特点,若因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履行的培训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 传统线下教育培训机构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日期:2023-02-20 点击:372次

    传统线下教育培训机构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传统线下课外辅导机构在经历了市场快速发展之后,面对国家各项监管政策的出台,面临线上教育的强势竞争,需要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做出更加理性地判断。同时这几年教育培训行业也迎来了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不断有教育行业上市融资和行业并购的案例发生。笔者希望在充分提示行业风险的前提下,给予走上规范发展的教育培训行业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让教育回归本源,规范发展。

  •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日期:2023-02-20 点击:169次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民办学校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民办学校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民办学校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 民办学校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3-02-20 点击:126次

    当民办学校出现法人财产混同情形时,涉及的金额往往超过5000元,例如:以办学积累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举办者名下时,已经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举办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 民办教育办学亟待依法规范
    日期:2023-02-20 点击:76次

    民办教育办学亟待依法规范无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在申请创办时,基本条件是一样的,审批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关于民办教育,必须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从占地面积、校舍面积、教室实验室面积、宿舍面积、师资数量和质量、学生规模、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对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资质审查。凡是不符合创办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杜绝“皮包学校”“空壳学校”。

  • 3岁儿童活动课上摔倒磕破眼角,谁应担责?
    日期:2023-02-20 点击:74次

    正值新学期开学季“神兽”归笼,重回校园的小朋友们的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强调素质教育和提高课堂互动性的当下,从幼儿园的小游戏,到小学的手工制作,再到中学的集体活动,如果操作不当、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 勿信“花钱包过”,谨防驾考骗局
    日期:2023-02-20 点击:63次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陈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风险与对策
    日期:2023-02-19 点击:505次

    民办教育集团监管责任不清、监管手段有限、执法力量薄弱,以营利为目标的违规操作空置学校法人财产权、低估社会公共资产,跨界跨地域肆意扩张、政企校利益捆绑引发系列经营风险,集团公司化穿透管理侵蚀成员学校办学自主权,上市民办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违规关联交易或抽逃资金,股权融资可能引发野蛮人收购、非营利性学校收益外流,违规拆借挪用成员学校经费、投资非教育产业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国际资本投资民办教育集团、创办系列国际学校等可能损害国家教育主权。

  • 变更举办者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23-02-15 点击:151次

    当事人以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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