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行政违法“案底”消除应当先行近日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校方拒收,其父联系教育部门后方被告知,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此事亦从侧面表明,即便是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某向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遂于2020年9月14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请求。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有失公平”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2022年8月,方某与乙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就购买培训课程事宜沟通后,达成购买意向,双方正式签订《课程合同》。该合同由乙教育公司拟定后,交由方某签约,其中第十条约定: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陆某与甲教育公司通过某APP平台线上签《报名协议》约定甲教育公司向陆某提供培训服务。该协议文本系由甲教育公司预先拟定,双方当事人未就文本内容进行协商。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从严打击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蒋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蒋某、朱某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校学生张某诉韦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体育比赛中犯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本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是否可以减少?开办资金可以在原有出资的基础上追加,也可以追加新的出资者,开办资金追加后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打击利用虚构的网上投票评选活动骗取学生家长钱款的诈骗行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犯罪分子渗入教育培训领域,虚构投票评选活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各种各样的网上投票评选活动不断涌现,可能隐藏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选取学生家长为作案对象,利用学生家长的攀比心理,通过虚构的网上投票评选活动,并私自修改后台投票数据,不断刺激学生家长为了获得高票而充值刷票,进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承诺考研“包过”却另有“玄机”2022年11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赵某学、华某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张某、赵某学、华某等从事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咨询等特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