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典型案例。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高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受伤,由于事发当时学校未配备教职人员对活动现场学生进行引导和规范,疏于监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提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在组织未成年人活动时应注意做好事前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有教职人员在场进行有效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在日常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一起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停业,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课程费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加盟经营的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大,一旦机构关门闭店,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刻意隐瞒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往往依赖个人经验以及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判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规范标准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是在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于执行的行政机关中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夏某伦、高某林与庐江县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时,原告系一名高二学生,且在入住宿舍楼时明确知晓相应行为规范,故对翻窗攀爬落水管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应有清醒的认识。对此,原告违反纪律,以身犯险,采取非正常途径离校,甚至在跌落后仍继续外出活动,过错明显,且系导致自身受伤的直接、主要原因。
因弄虚作假获得的高等学校学籍不受信赖保护高考报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省外就学经历构成弄虚作假,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结果,以符高考报名之形,行“高考移民”之实获得高等学校学籍的,高等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且无追溯期限制。
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学位保证义务兼具默示契约约定义务和瑕疵担保法定义务的双重特征,违反该义务产生普通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后果,守约买受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并主张减少价款。减价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的,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酌情认定。
行政违法“案底”消除应当先行近日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校方拒收,其父联系教育部门后方被告知,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此事亦从侧面表明,即便是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某向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遂于2020年9月14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请求。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