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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少年妈妈轻信培训公司承诺要求退还全款被驳回

日期:2023-06-08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瘾少年妈妈轻信培训公司承诺要求退还全款被驳回

小天沉迷网络,无心学习,小天妈妈非常着急。某培训公司称,他们可以针对小天制定专门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小天资质不错,经过培训可以考入某名校。心急之下,小天妈妈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小天提供心理咨询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服务对象提高分数,实现自我教育成才。协议签订后,小天妈妈支付了服务费,合同期内小天接受了一对一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然而,小天的高考成绩未能达到上某名校的分数线。

小天妈妈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名不副实,未达成其承诺的目标,且该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内亦无教育培训和课外辅导,故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培训公司辩称,其已完成服务内容,其提供的是心理咨询,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培训;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不属于民办学科知识的特殊许可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天妈妈主张培训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性质上、适用法律、登记机关、运营模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案培训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非公益性质的法人单位,对其适用的法律应为“公司法”“民法”等,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对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书》中未就受培训对象最终所取得的成绩或考取院校进行约定,且小天妈妈亦未对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小天妈妈的陈述不予采信,其主张《协议书》无效并退还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关于合同无效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如机构提供的是经营性培训,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培训公司为盈利性法人,而非民办学校,不受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故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小天妈妈轻信了培训公司能帮助小天考入名校的承诺,但是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最终的录取院校和考试分数,即使有此类条款亦违反相关教育政策规定而不受法律保护。故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保持理性,不要轻信机构承诺,在合同洽商签订之前,应明确己方要求并将合理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确立。另需提醒的是,教育培训仅是外在辅助,关键还是在于学生需通过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当前,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家长学生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焦虑心理,用“包过保过”“名师家教”等字样,对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方面进行夸大宣传。为禁止此类乱象,各地对涉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录取率”,不得超经营范围、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服务并违规收费等。培训机构应合法诚实经营,遵守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纠纷。

针对教育培训纠纷,法院将综合考察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履约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基于双方的举证内容作出判决。培训机构若存在欺诈情形,可能会面临合同被撤销甚至构成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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