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经营不善人去楼空法院判决退还费用
小丽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背景提升合同》,由该机构为小丽的孩子提供高考志愿填报、自主招生和背景提升服务,小丽为此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机构多人离职,且服务内容与签约内容不符,部分合同未签章,公司管理混乱。签约一年后,机构人去楼空,故小丽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并主张机构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教育培训机构辩称,已提供背景提升服务和综合素质规划,该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对于未完成的服务内容,同意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主张经济损失及撤销合同,未就其主张的欺诈行为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退款,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双方均认可未予以履行,相关培训费用应予退还。关于《背景提升合同》,小丽主张培训机构提交的证书及报告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小丽已全程参与,培训机构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本,故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退还服务费4万余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些高考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学生进行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学生家长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订立合同。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通过比较有影响的人扩散虚假消息、在公共社交平台上发布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虚假情况、向学生家长传递学生在培训机构的虚假正面信息。
学生家长在主张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包括夸大宣传、实际提供服务与被告承诺和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此类证据如合同、日常沟通记录、宣传海报及手册等,在日常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应当及时保留。2、当事人主张合同欺诈将导致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法律对形成权的行使规定了除斥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学生家长在得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形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3、学生家长接受教育培训机构并支付相应费用,属于消费行为。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情况,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