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教育在线网站看到了某中学招聘信息,伍老师给该校投了一份简历,经过面试后,顺利地被聘为学校的英语老师。不过,工作虽然找到了,作为一名代课老师,伍老师在学校里却几乎处处遭受差别待遇。除了待遇上的明显差别,在工作量上,代课教师明显比公办教师负担重,“很多代课教师以前每周要带15节课,而公办教师的上课量却是6到9节。”按照以往的惯例,该校每年9月份和代课教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在今年8月3日,伍老师的手机上突然收到了一条来自学校财务处的短信,告诉他合同到期,学校不再续约。“就这样,什么都没有,就被解聘了。”
律师解读
跟伍老师一样,可能千千万万的代课老师都有着或多或少相同的遭遇,在工资、待遇等问题上与校方产生纠纷,而当遇到这些纠纷产生时代课老师群体往往是找不到有利的渠道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作为教师维权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代课老师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实际上这正是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代课老师的聘用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也相矛盾。《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因此,就目前而言,遇到这类纠纷时,代课老师应尽量收集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到教体局反映,或者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给与公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