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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如何维权?

日期:2018-08-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丰老师毕业后在某中学任教,担任初一(2)班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某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老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读

丰老师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老师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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