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典型案例

教师实施性侵犯罪,判处刑罚,并禁止从业

日期:2023-06-26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闫某猥亵儿童案

——教师实施性侵犯罪,判处刑罚,并禁止从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系学校教师。2018年至 2021 年间,被告人闫某与其妻子在学校附近开办了一个午托班,招收学生在午托班吃住。期间,被告人闫某在其开办的午托班和学校办公室内,多次对其午托班学生实施猥亵。学生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利用师生寄宿关系,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闫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本应教书育人、答疑解惑,其却利用师生身份形成的便利和控制条件,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预防其再犯罪,对其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7条之一等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其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实施性侵犯罪的教师,判处刑罚的同时,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让罪犯远离未成年人,能够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