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督促消除校园周边人行天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校园周边 市政设施 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检察机关接群众反映,某小学外人行天桥未安装扶手,有小学生在下楼梯时不慎滑倒,致全身多处擦伤。检察机关随即赴实地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天桥位于校园附近,主要用于在校学生通行,未设置扶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有损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的危险,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2020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0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21年1月27日,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履职全面调查核实。收到群众反映相关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组建调查小组前往核实。调查小组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天桥系封闭结构、梯道坡度较陡、两侧为光滑墙壁且未设扶手。通过询问专家证人、走访学校,查明该天桥位于儿童通行较多处,却没有在0.8m高度另设扶手,其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有损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的危险,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检察建议促进校园内外安全治理。针对该学校周边天桥未设扶手的问题,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提高对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增设天桥扶手,杜绝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立即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人行天桥两侧增设扶手,工程竣工后,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于2021年1月27日,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同时,为消除天桥增设扶手施工期间学生通行时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该学校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配备专人保障学生安全通行。根据检察建议,学校开展了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并指派专人保障学生在天桥安全通行。
(三)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为督促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及时整改,减少施工期间带来的学生出行不便,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提出后,通过现场查看、沟通交流,监督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及时整改到位。完工后,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专家勘测,发现隐患已完全消除,加装扶手后的天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可以满足学生安全通行需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畅通多种渠道发现监督线索,对于群众所反映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且,对于专业性问题可以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增强问题解决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存在的对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管护失职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消除校园周边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