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校园周边“小饭桌”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校园周边“小饭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托教行业治理 融合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强某在某小学附近经营一家托教中心,经营范围包括小学生放学后就餐及课业辅导。2021年2月2日15时许,强某在教室整理桌椅板凳时,趁被害人小文和同学在教室玩耍之机,假意给她们在黑板上出题解答,对小文实施猥亵。2021年5月14日,检察机关以强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7日,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时发现,某小学周边多家“小饭桌”等托教机构普遍未进行备案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餐饮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3月17日,检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改完毕后于同年9月13日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一案两查”敏锐发现线索。本案系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某学校周边托教机构存在资质不全、缺乏监管的情况。发现线索后,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向相关部门核查,查明该校周边共有“小饭桌”等托教机构28家,其中仅7家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多家托教机构存在厨师健康证过期、食材霉变发芽、厨房无灭蝇灯、无食品留样柜、无规范垃圾桶等食品安全隐患。通过调查问卷发现该校有34.5%的学生在外托教就餐。根据调查情况,检察机关于2021年3月17日,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问题,督促其加强对校园周边托教机构的管理,及时消除“小饭桌”存在的食品安全等隐患。

(二)监督履职规范托教行业运行。为确保校园周边托教机构得到有效监管,增强检察建议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后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其依法履职,规范校外托教机构的经营行为。《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工作,督促“小饭桌”等托教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同时建立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管理信用档案工作机制。为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组织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协调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小饭桌”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经营者的法治宣传,引导经营者备案登记、规范经营。建立常态化会商通报机制,促进形成校园周边安全治理的多部门合力。

(三)建章立制实现常态化监督。检察机关联合教育、公安、民政等八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与处置干预的实施办法》,明确将校园周边“小饭桌”等托教机构纳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要求经营者在招录员工时应向公安机关查询其从业人员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如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必须强制报告。同时,为畅通举报渠道,检察机关依托现有微信小程序搭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一键举报平台,方便相关主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一案两查”机制及时发现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督促“小饭桌”等托教机构的规范运行,切实维护校园周边安全。托教机构工作人员具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条件,应当依法落实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