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学员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裁判观点: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培训机构学员名单符合客户名单的特征,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某某、程某某、北京中培博雅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08)丰民初字第15835号]:本案中智慧谷公司拥有的包括李某、张某某、刘某等28人的客户名单构成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首先,该客户名单并非同行业普遍知悉的信息。它们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从其他公开渠道也不易获得,具有秘密性。其次,这些信息对于智慧谷公司具有实用价值。这些经营信息能为智慧谷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再次,智慧谷公司对该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智慧谷公司内部系统中保存的名单设有密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综上,智慧谷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构成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金某某、程某某与中培博雅公司认为智慧谷公司的学员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