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裁判观点:出版物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注册商标的关联性,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不构成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2003)高民终字第1391号]: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下,出版发行属于国家管制的特殊行业,出版物属于特殊商品,对出版物的来源进行识别一般是通过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单位来实现的。本案中,虽然GMAC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GMAT商标,新东方学校在“GMAT系列教材”、“GMAT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GMAT”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GMAT”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GMAT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学校的相关行为侵犯了GMAC的商标专用权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