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裁判观点:试题是否构成作品,需从设计、创作过程等角度判断,如考题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2003)高民终字第1391号]:中国和美国均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a)项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对美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GMAT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GMAC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